来源:生态环境部
11月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部分内容如下:
工作原则:
- 优先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行业需求,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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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履约第一阶段(2024—2028 年)HFCs 生产和使用量控制在基线值的履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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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抓源头管控,依法依规做好 HFCs 生产单位和进口单位配额设定和分配工作,暂不对使用和出口单位实施配额许可制度。
实施范围:
适用受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 2021 年第 44 号)规定的“第九类 氢氟碳化物”中的 18 种物质。
国家总量控制目标:
确定我国 HFCs 生产基线值为 18.53亿 tCO2、HFCs 使用基线值为 9.05 亿 tCO2(含进口基线值 0.05 亿 tCO2)。
配额总量设定:
生产配额总量:2024 年 HFCs 生产配额总量为 18.53亿 tCO2。
进口配额总量:不超过最大年度受控用途进口量为基准申请进口配额,另外在国家进口基线值基础上再增加 20%,据此设定进口配额总量为 0.1 亿 tCO2。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2024 年 HFCs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为 2024 年国家 HFCs 使用基线值减去进口配额总量,设定为 8.95 亿 tCO2。
配额总量分配范围:
1.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1)除三氟甲烷(HFC-23)外其他品种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核定有基线年 HFCs 生产记录的单位(见附件1)。
(2)HFC-23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有受控用途销售需求的所有 HFC-23 生产单位(见附件 2)。
2.HFCs 进口配额
HFCs 进口配额分配范围为有实际贸易需求的进口单位。
分配方法详见附件: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配额核发:
HFCs 生产单位和附件 3 所列进口单位应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 2024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遵循按需申请原则,申请的配额量不大于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量。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 2024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
HFC-23 生产单位在 2024 年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生态环境部提交新增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 2024 年度 HFC-23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配额调整:
配额调整包括申请 2024 年度配额时的调整和获得 2024 年度配额后实施过程的年中调整。暂不实施进口单位间的 HFCs 进口配额调整。
调整原则:
1.配额调整分为年度配额调整和永久性配额调整。
2.用于调整的配额须为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或获得配额后当年未使用的配额。
3.调整后配额量应符合该生产单位 HFCs 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求。
4.2022 年 12 月 31 日后依法依规投产的受控用途 HFCs 生产设施,允许通过配额调整获取配额。
5.同一品种 HFCs 配额可在生产单位间进行等量调整。
6.不同品种 HFCs 配额调整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仅可在申请 2024 年度配额时进行调整;
(2)调整不得增加总二氧化碳当量;
(3)任一品种 HFCs 的配额调增量不得超过该生产单位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核定的该品种配额量的 10%;
(4)HFC-23 不参与调整。
调整时间点:
申请 2024 年度配额时有 HFCs 调整需求的生产单位,应于 2023年 11 月 24 日前提交配额申请时,同步提交符合条件的配额调整申请。
HFCs 生产单位获得 2024 年度配额后,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在 2024 年期间安排两次同品种 HFCs 配额调整,生产单位提交配额调整申请的日期分别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和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
附件: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
附件1:HFCs(不包含HFC-23)生产单位名单
附件2:HFC-23生产和副产单位名单
附件3:2020-2022年度HFCs进口单位名单